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浙0382民初6275号原告: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晋江市金井镇南工业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000611520128M。
法定代表人:李淑君。
委托诉讼代理人:傅海鹏、陈剑伟,福建奉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汪圣正,男,1970年9月4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乐清市。
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娄山关路533号2902-2913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05090037252C。
法定代表人:孙沁。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祥、张君代,浙江南面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汪圣正、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在规定期限内缴纳案件受理费,也未办理缓交、免交手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