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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派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揭阳市威凯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浙0110民初11550号
案件名称欧派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揭阳市威凯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9-08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欧派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揭阳市威凯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110民初11550号 原告:欧派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广花三路366号。

法定代表人:姚良松,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陈睿珊,广东朗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969号1幢6楼601室。

法定代表人:蒋凡。

被告:揭阳市威凯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揭阳市揭东区玉湖镇东寮村承德围东横三巷17号302。

法定代表人:许细娟。

本院在审理原告欧派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揭阳市威凯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0年8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对自己权益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欧派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150元,由原告欧派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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