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73民初2206-2207号原告:东莞市杰伦塑胶灯饰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常平)第一小区(漱旧)。
法定代表人:余明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叶永清,广东品高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山市创馨亮电子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厂房一、二、三楼。
法定代表人:尚玉斌,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致明,广州嘉权专利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专利代理师。
被告:深圳市创馨亮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新桥街道新桥社区*******迪温大厦508。
法定代表人:钟碧,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致明,广州嘉权专利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专利代理师。
原告东莞市杰伦塑胶灯饰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山市创馨亮电子实业有限公司、深圳市创馨亮电子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两案,原告于2020年9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实体权利和程序权利,原告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东莞市杰伦塑胶灯饰有限公司撤回对本两案的起诉。
每案受理费115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东莞市杰伦塑胶灯饰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