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1民终533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北顺诺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裕华区裕华东路106-1号2号酒店式公寓楼01单元2112号。
法定代表人:王清。
委托诉讼代理人:盛明汉。
上诉人(原审被告):福建儒家茶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安溪县城厢镇永安路艺校大厦1-3楼 法定代表人:张顺儒,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鄢波。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北京小罐茶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中关村科技园区通州园光机电一体化产业基地嘉创路10号枢密院C3-05室。
法定代表人:杜国楹,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振中,浙江兴替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969号1幢6楼601室。
法定代表人:蒋凡,董事长兼总经理。
上诉人河北顺诺商贸有限公司、福建儒家茶业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北京小罐茶业有限公司、原审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2020)浙0110民初224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于2020年6月23日立案受理后,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依法由审判员钱晴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
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河北顺诺商贸有限公司、福建儒家茶业有限公司均于2020年9月17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河北顺诺商贸有限公司与福建儒家茶业有限公司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未侵害他人的合法权益。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准许上诉人河北顺诺商贸有限公司、福建儒家茶业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二、原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450元,减半收取725元,由上诉人河北顺诺商贸有限公司与上诉人福建儒家茶业有限公司各负担362.5元。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