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曲阜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鲁0881民初2210号原告:贵州岩博酒业有限公司。
住所地:贵州省六盘水市盘州市淤泥乡岩博村。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60。
法定代表人:余留芬,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荣,山东晟哲律师事务所律师。
特别授权。
被告:曲阜双龙购物广场有限责任公司南池信德分公司。
经营场所:曲阜市秉礼南路中段路东。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43A。
负责人:沙振波。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辉,山东舜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特别授权。
被告:曲阜双龙购物广场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地:曲阜市西关大街东首路南。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800。
法定代表人:沙振波,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辉,山东舜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特别授权。
原告贵州岩博酒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曲阜双龙购物广场有限责任公司南池信德分公司、曲阜双龙购物广场有限责任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20日立案。
因双方达成和解,原告贵州岩博酒业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贵州岩博酒业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贵州岩博酒业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75元,由原告贵州岩博酒业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