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鲁02执1346号 申请执行人:四川省百世兴食品产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龙泉驿区大面街道龙华村。
法定代表人:官毅。
被执行人:即墨市福贵地超市,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即墨区龙山街道办事处人和路267号。
经营者:季献培。
被执行人:季献培,男,1973年3月2日出生,住浙江省景宁畲族自治县。
申请执行人四川省百世兴食品产业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即墨市福贵地超市、季献培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鲁02民初1326号民事判决书已立案执行,案号为(2020)鲁02执1346号。
案件受理后,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季献培向我院缴纳案款4200元,扣除执行费后,余款发还给申请执行人。
申请执行人以被执行人已全部履行法定义务为由,书面同意结案。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鲁02民初1326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