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株式会社纳益其尔与咸阳市秦都区汇美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陕04民初229号
案件名称株式会社纳益其尔与咸阳市秦都区汇美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陕西省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9-30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 REPUBLIC CO.,LTD);咸阳市秦都区汇美商行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陕西省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陕04民初229号 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住所地:韩国首尔特别市(大峙洞,格拉斯城大厦24层)。

法定代表人:郑芸虎,系该株式会社代理理事。

委托代理人:郭晨阳,女,广东卓建(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任建晓,男,广东卓建(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咸阳市秦都区汇美商行,住所地:陕西省咸阳市秦都区团结路印刷包装厂门面。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610402MA6XQQFC4N。

经营者:许晓梅。

委托代理人:许健,男,汉族,1953年9月30日生,住陕西省秦都区,身份证号码:620XXXXXXXXXXXXXXX。

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诉被告咸阳市秦都区汇美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3日立案。

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于2020年9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系自愿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且不损害国家、集体以及第三人的利益,依法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撤诉。

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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