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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xx(北京)眼镜有限公司与xxxxx眼镜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黑01民初139号
案件名称xxxx(北京)眼镜有限公司与xxxxx眼镜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9-27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xxxx(北京)眼镜有限公司;xxxxx眼镜店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黑01民初139号原告:xxxx(北京)眼镜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

法定代表人:陈xx,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殷x,黑龙江承成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xx,黑龙江承成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告:xxxxx眼镜店,经营场所黑龙江省尚志市尚志大街。

经营者:蔡xx。

本院在审理原告xxxx(北京)眼镜有限公司与被告xxxxx眼镜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过程中,xxxx(北京)眼镜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xxxx(北京)眼镜有限公司的撤诉请求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xxxx(北京)眼镜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800元,减半收取计900元,由xxxx(北京)眼镜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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