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凉山州彝俗人生文化传播有限责任公司与顾仰同、吉则哈前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川01民初7043号
案件名称凉山州彝俗人生文化传播有限责任公司与顾仰同、吉则哈前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9-14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凉山州彝俗人生文化传播有限责任公司;顾仰同;吉则哈前;西昌市意龙服饰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川01民初7043号 原告:凉山州彝俗人生文化传播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西昌市三岔口东路南苑小区21幢2单元6层1号。

法定代表人:何青,总经理。

被告:顾仰同,男,汉族,1972年11月28日出生,住江苏省沭阳市。

被告:吉则哈前,男,彝族,1982年10月30日出生,住四川省西昌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静,四川蜀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西昌市意龙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西昌市北门村一组。

法定代表人:易娟,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旭,四川中虹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凉山州彝俗人生文化传播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顾仰同、吉则哈前、西昌市意龙服饰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25日立案。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凉山州彝俗人生文化传播有限责任公司于2020年9月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顾仰同、吉则哈前、西昌市意龙服饰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凉山州彝俗人生文化传播有限责任公司可以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其撤回对被告顾仰同、吉则哈前、西昌市意龙服饰有限公司的起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社会公共利益,以及他人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凉山州彝俗人生文化传播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凉山州彝俗人生文化传播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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