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赣0191民初2535号原告:烟台张裕葡萄酿酒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烟台市大马路5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0002671000358。
法定代表人:周洪江,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薄文雯,江苏品映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平平,江苏品映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西世纪华联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南昌县莲西路力高君御都会商业3#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21MA35JLB16K。
法定代表人:李欠才。
被告:南昌县世纪华联君御生活超市,住所地:南昌市南昌县莲塘镇莲西路1088号彭安新区1#楼底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60121MA3882UD60。
经营者:李欠才,男,汉族,1969年6月28日出生,住浙江省临海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烟台张裕葡萄酿酒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西世纪华联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南昌县世纪华联君御生活超市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0年8月28日立案。
烟台张裕葡萄酿酒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8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江西世纪华联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南昌县世纪华联君御生活超市的起诉。
本院认为,烟台张裕葡萄酿酒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烟台张裕葡萄酿酒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00元,减半收取计500元,由烟台张裕葡萄酿酒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