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皖08民初392号 原告:斐乐体育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嘉义路99号安踏营运中心12层A室。
法定代表人:赖世贤,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詹亚男,福建达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温州卡西诺鞋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龙湾区海滨街道机场大道598号。
法定代表人:皮成昌。
被告:陆张军,男,汉族,1999年3月18日出生,安徽省枞阳县枞阳镇银塘路58号2室,经营场所安庆市光彩大市场D3-10号。
原告斐乐体育有限公司与被告温州卡西诺鞋业有限公司、陆张军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28日立案。
原告斐乐体育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斐乐体育有限公司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斐乐体育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300元,减半收取1650元,由原告斐乐体育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