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章丘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鲁0181财保470号之一解除保全申请人:山东科赛基农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历城区开源路北首鸿腾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马超,总经理。
被申请人:淄博镰刀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市高新区柳泉路125号先进陶瓷产业创新园A座1116室。
法定代表人:任文栋,经理。
山东科赛基农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诉淄博镰刀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27日作出(2020)鲁0181财保470号民事裁定书,冻结被申请人淄博镰刀农业科技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0万元。
解除保全申请人山东科赛基农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28日向本院提交解封申请,请求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山东科赛基农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自愿申请解除财产保全措施,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解除被申请人淄博镰刀农业科技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0万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
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