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0)湘0103执4534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中法合营王朝葡萄酿酒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北辰区津围公路29号。
法定代表人:孙军。
被执行人:长沙市芙蓉区名香食品店,住所地长沙市芙蓉区和顺园东二环二段224号。
经营者:张成香,女,1966年5月10日出生,汉族,住长沙市岳麓区。
上列申请执行人中法合营王朝葡萄酿酒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长沙市芙蓉区名香食品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于2020年4月10日经本院审结,本院作出的(2020)湘0103民初87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并立案执行。
本院在执行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能按期履行。
截至本裁定书之日止,被执行人尚欠申请执行人维权费用9000元,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203元,并应承担本案案件受理费150元、申请执行费50元,以上共计9403元。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长沙市芙蓉区名香食品店银行存款9403元或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