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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古茗科技有限公司与温州市鹿城区南汇奈思奶茶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浙03民初424号
案件名称浙江古茗科技有限公司与温州市鹿城区南汇奈思奶茶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9-24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浙江古茗科技有限公司;温州市鹿城区南汇奈思奶茶店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浙03民初424号原告:浙江古茗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台州市温岭市大溪镇高速公路道口一级公路北侧。

法定代表人:王云安,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文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姜倩倩,公司员工。

被告:温州市鹿城区南汇奈思奶茶店,经营场所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温州大道金富大楼102室。

经营者:王双桂,男,1980年9月5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祁东县。

原告浙江古茗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温州市鹿城区南汇奈思奶茶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3日立案。

原告浙江古茗科技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17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并已履行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浙江古茗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古茗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浙江古茗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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