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73民初1644号原告:曹景锋,男,1989年12月1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遂溪县杨柑镇承训昌村95号。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绮嘉,广东贤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山市预途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东升镇益隆村乐华路14号三楼第一卡。
法定代表人:郑世省。
被告:中山市领动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古镇镇新兴中路56号鸿兴创谷大厦5F01-05卡。
法定代表人:敖向东。
被告:深圳市昱阳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沙井街道民主大道民主村鑫浩源科技园603。
法定代表人:邓平。
本院受理的原告曹景锋与被告中山市预途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中山市领动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昱阳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原告于2020年9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实体权利和程序权利,原告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曹景锋撤回对本案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701.18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曹景锋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