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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米兰春天婚纱摄影有限公司与厦门伊莎贝尔婚纱摄影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闽0203民初18514号
案件名称北京米兰春天婚纱摄影有限公司与厦门伊莎贝尔婚纱摄影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9-28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北京米兰春天婚纱摄影有限公司;厦门伊莎贝尔婚纱摄影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闽0203民初18514号 原告:北京米兰春天婚纱摄影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西四南大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2101363644G。

法定代表人:裴伟,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新新,福建上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彬,江西中恩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厦门伊莎贝尔婚纱摄影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会展南二路**之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203612040513A。

法定代表人:张培君,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北京米兰春天婚纱摄影有限公司与被告厦门伊莎贝尔婚纱摄影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1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原告北京米兰春天婚纱摄影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25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米兰春天婚纱摄影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应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米兰春天婚纱摄影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北京米兰春天婚纱摄影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员   李缘缘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八日 法官 助 理   许于静 代书 记 员   洪 滢 附件: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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