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苏06民初659号原告:深圳广师傅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福永街道立新路2号天佑创客产业园F2栋5楼。
法定代表人:林合广,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姚兰,江苏商和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海门市玄钥奶茶店,经营场所所在地江苏省南通市海门区海门街道长江路371号。
经营者:王灿华。
原告深圳广师傅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与被告海门市玄钥奶茶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20日立案。
同年9月26日,原告深圳广师傅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深圳广师傅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广师傅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深圳广师傅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