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豫05知民初239号原告:四川仁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星辰东一街******。
法定代表人:苏堡升,职务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真真,河南南云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东升,河南南云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滑县道口义兴坤饺子火锅城,住所地河南省滑县(“老火锅蜀都记忆小龙坎”店铺)。
经营者:宋昆,个体工商户。
被告:宋昆,男,汉族,1988年3月25日出生,住河南省滑县新区。
二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中锋,河南铵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四川仁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滑县道口义兴坤饺子火锅城、宋昆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2020年8月5日立案。
原告四川仁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2020年9月23日申请将诉讼请求数额变更为20000元,并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四川仁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及变更诉讼请求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四川仁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被告滑县道口义兴坤饺子火锅城、宋昆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