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1民初1830号 原告:海盐东方口琴厂。
住所地:浙江省嘉兴市海盐县武原镇海兴西路**。
法定代表人:丁文良。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宏,浙江知吾禾律师事务所。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晓峰,浙江知吾禾律师事务所。
被告:丁自彬,男,1989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
被告:临沂批发城金彬精品百货批发中心。
住。
住所地:山东省临沂市金兰物流信息楼**/div> 经营者:丁自彬,男,1989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
被告: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
住所地。
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网商路****楼**iv> 法定代表人:戴珊。
原告海盐东方口琴厂与被告丁自彬、临沂批发城金彬精品百货批发中心、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7日立案。
原告海盐东方口琴厂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海盐东方口琴厂撤回起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