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甘0102民初1495号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保定路**。
法定代表人:张东方,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静宜,四川未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蒲艳,四川未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榆中县甘草店供销合作社清水车站门市部,营业场所榆中县清水驿乡清水村。
负责人:王攀,男,汉族,1972年11月2日出生,住甘肃省榆中县。
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榆中县甘草店供销合作社清水车站门市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18日立案。
2020年9月8日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与诉讼权利,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