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苏13民初324号原告:利惠公司(LEVISTRAUSS&CO.),住所地美国加利福尼亚州旧金山市白特瑞街**。
法定代表人:ThomasM.Onda,该公司首席顾问。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莱,江苏长三角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泗洪县宏兴服饰店,住所,住所地江苏省泗洪县步行街div>经营者:虞宏勋,男,1972年12月27日出生,住江苏省泗洪县。
被告:广州市东誉服装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新塘镇沙埔大道**div>法定代表人:卢奕辉。
原告利惠公司(LEVISTRAUSS&CO.)与被告泗洪县宏兴服饰店、广州市东誉服装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2日立案。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利惠公司(LEVISTRAUSS&CO.)将其主张的赔偿数额变更为10000元。
原告利惠公司(LEVISTRAUSS&CO.)于2020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利惠公司(LEVISTRAUSS&CO.)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利惠公司(LEVISTRAUSS&CO.)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利惠公司(LEVISTRAUSS&CO.)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