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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肥城市乐瑞卫浴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鲁09民初108号
案件名称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肥城市乐瑞卫浴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9-28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肥城市乐瑞卫浴店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鲁09民初108号 原告: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经济开发区广茂大街**北院****。

法定代表人:刘鹏,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付东,山东昌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翟明跃,山东昌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肥城市乐瑞卫浴店,经营场所:山东省泰安市肥城市亿嘉建材装饰城******。

经营者:李兵。

原告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柏瑞润兴公司)与被告肥城市乐瑞卫浴店(以下简称乐瑞卫浴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1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柏瑞润兴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杨付东到庭参加诉讼。

被告乐瑞卫浴店经本院公告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柏瑞润兴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侵害原告第15192947号、第4711685号、第6380388号商标权的行为,即立即停止销售标注“潜水艇”图形、“SUbmarine+潜水艇图形”“六防式潜水艇地漏”相关标识的涉案地漏产品的行为;

2.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开支共计5万元;

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原告依法享有第15192947号“潜水艇”、第4711685号“Submarine潜水艇”、第6380388号“SUbmarine+潜水艇图形”等注册商标专用权。

潜水艇品牌以其优良的品质和过硬的质量,深受消费者喜欢。

十多年来,原告及其关联企业投入巨资,继续进行宣传,其品牌价在业内有了较高知名度。

2019年9月,经原告调查发现,涉案店铺内存在侵权行为。

其中,取得的涉案地漏产品包装箱体标注“潜水艇”图形,“六防式潜水艇地漏”相关字样,产品面板标注“SUbmarine+潜水艇图形”相关标识。

被告未经许可,擅自销售涉案侵权产品,侵害了原告享有的注册商标权。

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原告提起诉讼,请求法院支持原告诉讼请求。

乐瑞卫浴店未作答辩。

原告柏瑞润兴公司为支持自己的诉讼请求,向本院提交如下证据: 证据一、(2017)莱凤城证民字第1596号公证书、(2018)鲁莱芜凤城证民字第384号公证书、(2018)鲁莱芜凤城证民字第1079号公证书。

证明:原告享有第4711685号“Submarin潜水艇”注册商标专用权,该商标在有效期内。

证据二、(2017)莱凤城证民字第1594号公证书、(2018)鲁莱芜凤城证民字第1082号公证书。

证明:原告享有第15192947号“潜水艇”注册商标专用权,该商标在有效期内。

证据三、(2017)莱凤城证民字第1597号公证书、(2018)鲁莱芜凤城证民字第1080号公证书、(2020)鲁济南凤城证民字第26号公证书。

证明:原告享有第6380388号注册商标专用权,该商标在有效期内。

证据四、北京润德鸿图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营业执照、企业信用信息打印件及出具的声明、柏瑞润兴限公司企业信用信息打印件。

证明:原告与北京润德鸿图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系关联公司,原告对涉案注册商标转让前后所涉的商标侵权行为和不正当竞争行为有权利以自己名义单独提起诉讼,同时原告对因前述诉讼获得经济赔偿享有全部权益(包括涉案注册商标转让前后的权益)。

证据五、《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地漏》图书。

证明:作为“潜水艇”品牌创始人及原告公司股东的李润凡系地漏标准起草人之一,进一步说明“潜水艇”地漏在业界的;地漏在业界的权威极高 证据六、(2017)莱凤城证民字第1747号公证书,内附有以下证书的公证核对件:(1)中国房地产经理人联盟颁发的“中国房地产开发企业最值得信赖合作伙伴”证书;

(2)中国保护消费者基金会颁发的荣誉证书;

(3)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住宅产业化促进中心(保障性住房建设材料部品采购信息平台)颁发的“北京润德鸿图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潜水艇地漏十二五期间国家绿色建材产品选用目录”证书;

(4)中国质量检验协会颁发的“全国质量检验稳定合格产品”证书;

(5)中国建筑业协会材料分会颁发的“鲁班奖工程功勋供应商”荣誉证书;

(6)中国质量检验协会颁发的“全国质量和服务诚信优秀企业”证书。

上述证据证明:“潜水艇”品牌获得的荣誉情况,“潜水艇”系列商标知名度较高。

证据七、(2017)莱凤城证民字第1602号公证书,内附广告合同、监播单、播出证明、广告票据公证核对件。

证明:原告“潜水艇”品牌宣传持续时间长,地域广,耗资,地域广进一步证明“潜水艇”品牌具有较高的知名度。

证据八、(2017)莱凤城证民字第1746号公证书,内附有广告监测公司对原告投放的“潜水艇”广告的监测情况报告公证核对件。

证明:原告“潜水艇”品牌宣传持续时间长,地域广,&l,地域广;潜水艇”品牌具有较高的知名度。

证据九、(2019)鲁济南凤城证民字第1421号公证书及公证处封存的侵权实物(实物当庭提交)。

证明:被告实施侵权行为的事实,同时证明原告委托公证机关进行了证据保全。

当庭打开封存实物,里面有两个纸制包装盒,纸制包装盒的上方标有六防式潜水艇地漏及方框加潜水艇图形,在包装盒正反两面的左下方也均标有六防式潜水艇地漏及方框加潜水艇图形,打开包装盒,内有一不锈钢地漏,地漏左上方标有方框加潜水艇图形加字母Submarin。

被告乐瑞卫浴店未向法院提交证据。

本院认为,原告柏瑞润兴公司提交的证据真实有效,与本案具有关联性,本院予以确认。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2008年3月28日,李润凡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核准取得第4711685号“Submarine潜水艇”注册商标,注册有效期限经续展至2028年3月27日;

2008年6月14日,该商标转让给北京润德鸿图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润德公司)。

2015年10月7日,润德公司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核准取得第15192947号“潜水艇”注册商标,注册有效期限为2015年10月7日至2025年10月6日。

2010年3月28日,润德公司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核准取得第6380388号“方框+潜水艇图形+Submarine”注册商标,注册有效期限为2010年3月28日至2020年3月27日。

上述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均为第11类,包括:水龙头、地漏等。

20、地漏等月27日,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核准,上述商标均转让给原告柏瑞润兴公司。

2019年2月14日,润德公司出具声明,载明:润德公司、柏瑞润兴公司均系“潜水艇”卫浴品牌创始人李润凡创办。

柏瑞润兴公司对相关商标转让前和转让后的商标侵权行为和不正当竞争行为有权利以自己名义单独提起诉讼;

柏瑞润兴公司对商标维权和不正当竞争诉讼获得的经济赔偿享有全部利益;

对于柏瑞润兴公司因商标侵权和不正当竞争行为已经主张权利的,润德公司不再重复主张。

2019年9月24日,申请人莱芜市莱城区金盾知识产权服务中心向山东省济南市凤城公证处申请证据保全公证。

2019年9月28日,公证员张某、公证人员吕某随同申请人的委托代理人王守贞来到山东省肥城市泰西大街亿嘉装饰建材城5栋114栋、115号的“苏泊尔厨卫”店铺,王守贞在该店内购买了标有“六防式潜水艇地漏”字样的地漏两个。

王守贞使用微信付款后,当场取得该店出具的“李兵”名片一张及《苏泊尔卫浴肥城专卖店》收据一张。

王守贞对该店铺外景拍摄照片一张,并对微信付款页面截取图片一张。

上述行为结束后,在公证人员监督下,王守贞对购物现场及所购物品进行了拍照,并封存了相关物品。

2019年10月23日,山东省济南市凤城公证处对上述证据保全过程出具(2019)鲁济南凤城证民字第1421号公证书。

经当庭查验,实物封存完整,当庭将公证书所附封存实物拆封,里面有两个纸制包装盒。

纸制包装盒的上方标有“六防式潜水艇地漏”及“方框+潜水艇”图形,在包装盒正反两面的左下方也均标有“六防式潜水艇地漏”及“方框+潜水艇”图形;

打开包装盒内有一不锈钢地漏,地漏左上方标,地漏左上方标注的&ldquo图形+Submarin”。

经当庭比对,封存实物上包装盒上标注的“六防式潜水艇地漏”、“方框+潜水艇”图形以及“方框+潜水艇图形+Submarin”及地漏左上方标注的“方框+潜水艇图形+Submarin”与原告的第4711685号“Submarine潜水艇”、第15192947号“潜水艇”、第6380388号“方框+潜水艇图形+Submarine”注册商标构成近似。

另查明,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于2011年12月30日发布的地漏国家标准(GB/T27710-2011)载明,标准起草单位和主要起草人中包括润德公司和李润凡。

自2009年至2017年,润德公司通过广播电台、网站、报纸、户外广告、车辆LED显示屏、机场数码刷屏等方式,在全国各地对“潜水艇地漏”进行广泛广告宣传。

2013年1月“潜水艇地漏”被中国房地产经理人联盟授予中国房地产开发企业最值得信赖合作伙伴;

2014年11月被中国建筑业协会材料分会授予鲁班奖工程功勋供应商,2009年-2013年;

“潜水艇地漏”入选国家绿色建材产品选用目录(2014-2015年度);2015年,荣获中国质量检验协会颁发的“全国质量检验稳定合格产品”证书等荣誉。

被告乐瑞卫浴店系成立于2015年9月11日的个体工商户,经营范围:卫浴、净水器、空气净化器批发兼零售。

本院认为,涉案第4711685号“Submarine潜水艇”、第15192947号“潜水艇”、第6380388号注册商标是依法取得,合法有效,原告柏瑞润兴公司作为涉案注册商标专用权人,其合法权利依法应予保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规定,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构成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

本案中,被诉侵权商品为地漏,与涉案注册商标核定使用商品相同。

被诉侵权商品上标注的“六防式潜水艇地漏”的“潜水艇”字样与原告的第4711685号“Submarine潜水艇”、第15192947号“潜水艇”注册商标的“潜水艇”字样相比,在字形、读音、含义、文字排列方面基本一致,整体看与原告的两注册商标构成相同商品上的近似使用;

涉案侵权产品包装盒上和涉案侵权产品上标注的“方框+潜水艇”图形及“方框+潜水艇图形+Submarin”与原告第4711685号“Submarine潜水艇”、第6380388号“方框+潜水艇图形+Submarine”注册商标图形的构图、字母相同或者近似。

涉案商品及其包装盒上标注的“六防式潜水艇地漏”、“方框+潜水艇”图形以及“方框+潜水艇图形+Submarin”标识具有识别商品来源的作用,属于商标性使用,易使相关公众对被诉侵权商品的来源产生误认或者认为其来源与原告注册商标的商品有特定的联系,从而导致混淆,构成对原告涉案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害,被告作为销售者对所售产品未尽合理注意义务,未经商标权利人许可销售侵害原告涉案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地漏产品,应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

关于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的数额,鉴于原告未充分举证证明其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或被告因侵权所获利益的具体数额,本院综合考虑涉案注册商标的知名度及被告的主观过错、侵权行为的性质、原告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费用等因素,对被告应承担的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数额酌定为8000元。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八条、第五十七条第(三)项、第六十三条第一款和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第二款、第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肥城市乐瑞卫浴店立即停止销售侵犯原告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第4711685号、第15192947号、第6380388号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行为;

二、被告肥城市乐瑞卫浴店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8000元;

三、驳回原告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50元,由原告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负担440元,被告肥城市乐瑞卫浴店负担61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本判决生效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上诉法院生效判决为准),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当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不得有转移、隐匿、毁损财产及高消费等妨害或逃避执行的行为。

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本案执行立案后,人民法院可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采取执行措施,对相关当事人采取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制消费、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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