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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德润堂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与霸州市康仙庄嘉创优品塑料制品厂、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浙01知民初462号
案件名称宁波德润堂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与霸州市康仙庄嘉创优品塑料制品厂、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9-23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宁波德润堂智能科技有限公司;霸州市康仙庄嘉创优品塑料制品厂;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1知民初462号 原告:宁波德润堂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江**环城北路东段******。

法定代表人:林伊达,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葛红斌、胡义康,北京大成(宁波)事务所律师。

被告:霸州市康仙庄嘉创优品塑料制品厂,住所地河北,住所地河北省廊坊市霸州市山,男,1980年6月20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霸州市康仙庄乡小辛庄村**。

被告: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网商路****楼**> 法定代表人:戴珊。

原告宁波德润堂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为与被告霸州市康仙庄嘉创优品塑料制品厂、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于2020年8月5日向本院提起诉讼。

本院于当日审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宁波德润堂智能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变更诉讼请求申请,请求将其第一项诉讼请求中的金额变更为1万元,本院经审查予以准许。

2020年9月10日,原告宁波德润堂智能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后认为,原告宁波德润堂智能科技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宁波德润堂智能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宁波德润堂智能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原告宁波德润堂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于本裁定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来本院退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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