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渝0192民初7570号原告:重庆江小白酒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青枫北路****(北部新区双子座A座3号楼9楼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3317089430。
法定代表人:陶石泉,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矫鸿彬,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贺诗佳,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渝北区智慧副食店,经营场所重庆市渝**双龙湖街道翠湖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00112MA5XE3JW3Y。
经营者:杨胜志,男,1971年1月16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渝**。
原告重庆江小白酒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渝北区智慧副食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11日立案。
原告于2020年9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重庆江小白酒业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重庆江小白酒业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重庆江小白酒业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