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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小鲜互联电器科技有限公司、佛山市云米电器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最高法知民终984号
案件名称佛山市小鲜互联电器科技有限公司、佛山市云米电器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二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9-24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佛山市小鲜互联电器科技有限公司;佛山市云米电器科技有限公司;青岛海尔滚筒洗衣机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最高法知民终98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佛山市小鲜互联电器科技有限公司。

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伦教霞石新熹四路**(圣大产业园**办公楼第**北面**)。

法定代表人:陈小平,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正志,北京高文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冬,北京高文(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佛山市云米电器科技有限公司。

住所。

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伦教街道办事处霞石村委会新熹四路**(**楼第****楼第**)div> 法定代表人:陈小平,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正志,北京高文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冬,北京高文(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青岛海尔滚筒洗衣机有限公司。

住所地:。

住所地:山东省青岛高科技工业园海尔工业园内v> 法定代表人:舒海,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戴建波,广东三环汇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佛山市小鲜互联电器科技有限公司、佛山市云米电器科技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青岛海尔滚筒洗衣机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不服广州知识产权法院于2020年4月3日作出的(2019)粤73知民初50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于2020年6月29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青岛海尔滚筒洗衣机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21日提交书面申请,以各方当事人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本案起诉。

佛山市云米电器科技有限公司、佛山市小鲜互联电器科技有限公司同意其撤回本案起诉。

本院认为,青岛海尔滚筒洗衣机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已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广州知识产权法院(2019)粤73知民初505号民事判决;

二、准许青岛海尔滚筒洗衣机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23280元,减半收取11640元,由青岛海尔滚筒洗衣机有限公司负担。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佛山市云米电器科技有限公司、佛山市小鲜互联电器科技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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