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渝05民初2133号原告:黄振波,男,汉族,1989年2月5日出生,住福建省南安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余龙,北京炜衡(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碧锐建材商行,个体工商户,经营场所重庆市高新区石桥铺石新路**国窖建材汇展中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00107MA5URC3D9N。
经营者:吕瑞碧。
原告黄振波与被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碧锐建材商行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5日立案。
原告黄振波于2020年9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黄振波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振波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黄振波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