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沪0104民初28925号之二 原告:瑞福系统公司(RafiSystems,Inc.),住所地美利坚合众国加利福尼亚州洛杉矶县。
法定代表人:MohamedRafiquzzaman。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峰,德恒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达芳,德恒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上海潇莱科贸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市金山区。
法定代表人:徐九丁,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峰,德恒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达芳,德恒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添视医疗仪器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市青浦区。
法定代表人:张维权。
被告:上海煜视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市崇明区。
法定代表人:熊红军。
被告:熊红军,男,1969年4月15日出生,汉族,住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市徐汇区。
被告:张宇,女,1978年9月14日出生,汉族,住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市徐汇区。
被告:张**,男,1976年8月21日出生,汉族,住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市徐汇区。
被告:胡江早,女,1976年2月5日出生,汉族,住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市徐汇区。
原告瑞福系统公司(RafiSystems,Inc.)、上海潇莱科贸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添视医疗仪器有限公司、上海煜视实业有限公司、熊红军、张宇、张**、胡江早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13日立案。
原告瑞福系统公司(RafiSystems,Inc.)、上海潇莱科贸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诉讼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现原告瑞福系统公司(RafiSystems,Inc.)、上海潇莱科贸有限公司申请撤诉,于法无悖,本院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瑞福系统公司(RafiSystems,Inc.)、上海潇莱科贸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5元,由原告瑞福系统公司(RafiSystems,Inc.)、上海潇莱科贸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审 判 长 吕清芳 审 判 员 王维佳 审 判 员 周恒阳 二〇二〇年九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陈亦雨 书 记 员 陈亦雨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