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鲁03执207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威海市海泰起重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葡萄滩路**。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630。
法定代表人:于建池,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本红,威海科星专利事务所专利代理人。
被执行人:新河县雄飞桩工机械厂,,住所地河北省新河县城西工业园区时代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5H。
法定代表人:李会敏,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威海市海泰起重机械有限公司与新河县雄飞桩工机械厂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威海市海泰起重机械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销执行的申请。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鲁03民初133号和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9)鲁民终2419号案件的执行。
申请执行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的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内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