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沪0104民初12971号原告:爱茉莉太平洋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
法定代表人:AHNSAEHONG,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玉梅,上海泽玖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娟,上海泽玖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蕊,女,1992年12月23日出生,户籍地湖北省。
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
法定代表人:孙沁。
原告爱茉莉太平洋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王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21日立案。
原告于2020年8月23日以与被告王蕊达成和解且王蕊已履行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
经查,原告爱茉莉太平洋贸易有限公司未缴纳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爱茉莉太平洋贸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李林二〇二〇年九月十四日法官助理 刘兴书 记 员 刘兴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
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
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按照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
收取诉讼费用的办法另行制定。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