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黑06民初153号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保定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399。
法定代表人:张东方,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倪楠,黑龙江龙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大庆市萨尔图区小宇化妆品摊床,住,住所地大庆市萨尔图区工业品市场小百1床**/div>经营者:张宇,女,汉族,1978年9月16日生,住黑龙江省青冈县。
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大庆市萨尔图区小宇化妆品摊床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15日立案。
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因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其他方式解决与被告的纠纷,并于2020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00.0元,减半收取计150.0元,由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