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0)陕01执1507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厦门爱亦锐光学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南投路******。
法定代表人韩伟,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西安市莲湖区福万芝百货店,住,住所地西安市莲湖区团结一路庆裕小区****/div>经营者:施万芝。
厦门爱亦锐光学有限公司与西安市莲湖区福万芝百货店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陕01知民初36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
因西安市莲湖区福万芝百货店未在生效法律文书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给付义务,厦门爱亦锐光学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
执行标的为:1、被执行人西安市莲湖区福万芝百货店赔偿厦门爱亦锐光学有限公司损失60000元。
2、承担案件受理费1350元,承担本案执行费820元。
执行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西安市莲湖区福万芝百货店发出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相关法律文书,又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西安市莲湖区福万芝百货店的财产状况进行了查询,查询结果显示,被执行人西安市莲湖区福万芝百货店名下无银行存款,机动车辆登记信息及有价证券等财产信息。
经本院调查,亦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
申请执行人厦门爱亦锐光学有限公司未能提供被执行人西安市莲湖区福万芝百货店的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
根据本案的具体情况,本院采取了如下措施:1、冻结了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
2、对被执行人西安市莲湖区福万芝百货店经营者进行了限制消费,并通过执行管理系统对限制消费措施进行了推送。
本院将调查的被执行人西安市莲湖区福万芝百货店无可供执行财产的情况、已经采取的执行措施、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法律依据和法律后果等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厦门爱亦锐光学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厦门爱亦锐光学有限公司对此予以确认。
申请执行人厦门爱亦锐光学有限公司未能通过本次执行程序实现债权。
其尚有损失费用61350元及利息等费用未受偿。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厦门爱亦锐光学有限公司享有要求被执行人西安市莲湖区福万芝百货店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西安市莲湖区福万芝百货店负有继续向厦门爱亦锐光学有限公司履行债务的义务。
厦门爱亦锐光学有限公司在发现西安市莲湖区福万芝百货店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申请恢复执行。
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