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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与清苑县臧村友谊配件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冀06知民初336号
案件名称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与清苑县臧村友谊配件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9-21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清苑县臧村友谊配件厂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冀06知民初336号 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江**金山路**。

法定代表人:项福定,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史晗、李航,河北航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清苑县臧村友谊配件厂,住,住所地河北省保定市清苑县臧村镇西臧村/div> 经营者:臧福生。

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与被告清苑县臧村友谊配件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31日立案,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14日变更诉讼请求第二项为: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支出共计人民币1万元;

同日,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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