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渝01民终5895号上诉人:沙坪坝区美益佳食品经营部,住所地重庆市沙坪坝区重庆师范大学大学城校区教职工住宅临街门面第**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00106MA5XH41491。
经营者:宋明生,男,汉族,1965年10月13日出生,住重庆市沙坪坝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喻永刚,重庆军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东莞市糖酒集团美宜佳便利店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东莞市南城区莞太大道美佳大厦****会信用代码9144190028188709XF。
法定代表人:张国衡,董事长。
上诉人沙坪坝区美益佳食品经营部与被上诉人东莞市糖酒集团美宜佳便利店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沙坪坝区美益佳食品经营部不服重庆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渝0192民初1321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沙坪坝区美益佳食品经营部申请撤回对被上诉人东莞市糖酒集团美宜佳便利店有限公司的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沙坪坝区美益佳食品经营部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沙坪坝区美益佳食品经营部撤回上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计275元,由上诉人沙坪坝区美益佳食品经营部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