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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崇彪与佛山市佲扬铝箱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粤73知民初362号
案件名称刘崇彪与佛山市佲扬铝箱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广州知识产权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9-14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刘崇彪;佛山市佲扬铝箱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

全文

广州知识产权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粤73知民初362号 原告:刘崇彪,男,1981年9月26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隆回县***************附1号。

委托诉讼代理人:余晓,广东金桥百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仕琳,广东金桥百信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佛山市佲扬铝箱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丹灶镇东联水口开发区李颖芳自建厂房。

法定代表人:刘竞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宁兵兵,广东嘉贤律师事务所专利代理师。

原告刘崇彪诉被告佛山市佲扬铝箱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所涉专利ZL**************、名称为“一种可轻松拆卸的双轮万向轮组件”。

本院立案受理后,原告于****年*月*9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实体权利和程序权利,原告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崇彪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刘崇彪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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