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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联诚照明实业有限公司与广州龙辉汽车用品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粤73知民初705号
案件名称广州联诚照明实业有限公司与广州龙辉汽车用品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广州知识产权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9-17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广州联诚照明实业有限公司;广州龙辉汽车用品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

全文

广州知识产权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粤73知民初705号 原告:广州联诚照明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嘉禾街新科村田岭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徐永坚,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正平,广东博导聚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龙辉汽车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恒福路115号一层A区******。

法定代表人:朱晓龙,该公司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余诺,广东阐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广州联诚照明实业有限公司诉被告广州龙辉汽车用品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所涉专利ZL**************、“一种车前大灯”。

本院立案受理后,原告于****年*月21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实体权利和程序权利,原告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州联诚照明实业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广州联诚照明实业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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