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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与光山县福万家百货泼河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豫15知民初239号
案件名称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与光山县福万家百货泼河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9-28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光山县福万家百货泼河店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豫15知民初239号原告: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000611520128M。

公司住所:福建省泉州市晋江市金井镇南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李淑君,系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卞淑真,河南明治律师事务所律师。

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治国,河南明治律师事务所律师。

特别授权。

被告:光山县福万家百货泼河店。

住所地:河南省信阳市光山县泼陂河镇人民政府西(门头:福万家百货)。

经营者:杜得圣。

原告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光山县福万家百货泼河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25日立案,原告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21日已双方已和解并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损害国家、集体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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