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
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与四川泸州泸川酒厂、菏泽金帝酒业有限公司等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内09民初52号
案件名称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与四川泸州泸川酒厂、菏泽金帝酒业有限公司等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9-28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四川泸州泸川酒厂;菏泽金帝酒业有限公司;集某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内09民初52号 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5110500204706718H。

法定代表人:刘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某,经世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某,经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泸州泸川酒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504711802958Q。

法定代表人:雷某,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菏泽金帝酒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702724260027R。

法定代表人:马某。

被告:集某,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150902MA0PNAK34K。

经营者:姚玉花。

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泸州泸川酒厂、被告菏泽金帝酒业有限公司、被告集某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4日立案。

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15日向本院提出变更诉讼请求申请,变更原诉讼请求第二项为“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制止侵权的合理费用共计10000元。

”之后,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费用缴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5800元),减半收取25元,由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剩余5775元退还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

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