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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97深圳之衡科技有限公司与昆山博领网络技术有限公司、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苏05民初897号
案件名称897深圳之衡科技有限公司与昆山博领网络技术有限公司、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9-29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深圳之衡科技有限公司;昆山博领网络技术有限公司;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苏05民初897号原告:深圳之衡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坂田街道南坑社区五和大道(南)****407。

法定代表人:常梦雪,总经理。

被告:昆山博领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市花桥镇新生路****楼**。

法定代表人:孙兵,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网商路****楼**iv>法定代表人:戴珊。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妍,江苏剑桥颐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深圳之衡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昆山博领网络技术有限公司、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27日立案受理。

审理中,原告深圳之衡科技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现原告深圳之衡科技有限公司自愿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亦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对其撤诉申请,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之衡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计525元,由原告深圳之衡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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