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苏05民初897号原告:深圳之衡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坂田街道南坑社区五和大道(南)****407。
法定代表人:常梦雪,总经理。
被告:昆山博领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市花桥镇新生路****楼**。
法定代表人:孙兵,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网商路****楼**iv>法定代表人:戴珊。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妍,江苏剑桥颐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深圳之衡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昆山博领网络技术有限公司、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27日立案受理。
审理中,原告深圳之衡科技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现原告深圳之衡科技有限公司自愿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亦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对其撤诉申请,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之衡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计525元,由原告深圳之衡科技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