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0304民初45404号原告:深圳市再玩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龙城街道嶂背社区创业四路**整套**。
法定代表人:陈丽芳,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万鹏,北京金诚同达(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福田区科雅诺数码配件批发商行,住,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华强北街道福强社区振华路**家乐大厦508/div>经营者:蔡彩珊,女,汉族,1994年12月1日出生,住广东省陆丰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深圳市再玩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市福田区科雅诺数码配件批发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20年9月17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对其诉讼权利的自行处分,并无违法之处,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市再玩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已由原告预交),按规定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张 华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庄晓民(代)书记员 霍 丽附录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