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03民终18910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金椰子(深圳)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南湖街道春风路佳宁娜友谊广场**B-24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3217152771。
法定代表人:李文生。
委托诉讼代理人:廖冬冬,广东杰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市宝安区石岩正好味食品商行,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石岩街道洲石公路料坑新村东5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40300MA5ELM9007。
法定代表人:王其安。
上诉人金椰子(深圳)食品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深圳市宝安区石岩正好味食品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2019)粤0306民初785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
本院于2020年7月28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金椰子(深圳)食品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2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金椰子(深圳)食品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金椰子(深圳)食品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4296元,减半收取为2148元,由上诉人金椰子(深圳)食品有限公司负担。
上诉人多预交的案件受理费2148元本院予以退回。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