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苏05民初790号原告:苏州宝时得电动工具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苏州工业园区娄葑镇东旺路**。
法定代表人:孙国香,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熊永明,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启东市蔡卫菊五金经营部,,经营地江苏南通启东市汇龙镇人民中路**楼**门面房五金磅秤泥木工具经营者:蔡卫菊,女,汉族,1962年9月10日生,住江苏省南通市启东市。
原告苏州宝时得电动工具有限公司与启东市蔡卫菊五金经营部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13日依法立案受理。
2020年9月6日,因原告称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故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
本案原告苏州宝时得电动工具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亦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对其撤诉申请,亦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苏州宝时得电动工具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计525元,由原告苏州宝时得电动工具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