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冀09知民初103号 原告:威海宝飞龙钓具有限公司。
住所地: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羊亭镇灶山路**-9。
法定代表人:赵启龙,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松,江苏雍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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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网商路****楼** 法定代表人:戴珊,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树敏,北京市东元(沧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婵媛,北京市东元(沧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邱建青,男,1971年3月3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沧州市肃宁县。
原告威海宝飞龙钓具有限公司与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邱建青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17日立案。
原告威海宝飞龙钓具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威海宝飞龙钓具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计275元,由威海宝飞龙钓具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