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闽03民初892号 原告:李宁体育(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陆家嘴东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0006308735783。
法定代表人:李宁,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傅海鹏、陈剑伟,福建奉道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代理。
被告:林密萍,女,1988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莆田市秀屿区。
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娄山关路****信用代码913010105090037252C。
法定代表人:孙沁,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颜邕睿,福建建达(泉州)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
原告李宁体育(上海)有限公司与被告林密萍、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29日立案。
案件审理中,原告李宁体育(上海)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23日以“案件双方当事人庭外达成和解并已履行”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李宁体育(上海)有限公司撤诉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并无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或损害他人合法权益,应当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宁体育(上海)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宁体育(上海)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郑完育 审 判 员 林艳艳 人民陪审员 吴荔婷 二〇二〇年九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林 烟 附本案适用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