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苏05知初500号原告:MSC软件公司(MSC.SoftwareCorporation),住所地美利坚合众国加利福尼亚州新港滩麦克阿瑟大楼****。
授权代表:ShahdadZand,公司副总法律顾问及助理秘书。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志刚,上海瀚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晓莺,上海瀚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金刚文化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中,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江苏省常州市新**太湖东路****东面v>法定代表人:王鹏勃,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胜杰,男,公司员工。
被告:江苏金刚文化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机械制造分公司,住所地中华人,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江苏省常州市新**薛家镇春江中路**法定代表人:王鹏勃,总经理。
被告:常州金刚数字动漫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江苏省常州市新**薛家镇春江中路** style='LINE-HEIGHT: 25pt; TEXT-INDENT: 30pt; MARGIN: 0.5pt 0cm;FONT-FAMILY: 宋体; FONT-SIZE: 15pt;'>法定代表人:王鹏勃,总经理。
被告:常州金刚软件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江苏省常,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江苏省常州市新**薛家镇春江中路**le='LINE-HEIGHT: 25pt; TEXT-INDENT: 30pt; MARGIN: 0.5pt 0cm;FONT-FAMILY: 宋体; FONT-SIZE: 15pt;'>法定代表人:王鹏勃,总经理。
四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翟常波,北京炜衡(上海)律师事务所。
原告MSC软件公司(MSC.SoftwareCorporation)与被告江苏金刚文化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江苏金刚文化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机械制造分公司、常州金刚数字动漫有限公司、常州金刚软件科技有限公司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5日立案。
原告MSC软件公司于2019年9月1日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
本案原告因与被告达成和解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亦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对其撤诉申请,亦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MSC软件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4500元,减半收取计27250元,由原告MSC软件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