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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SC软件公司与江苏金刚文化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江苏金刚文化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机械制造分公司等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苏05知初500号
案件名称MSC软件公司与江苏金刚文化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江苏金刚文化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机械制造分公司等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9-08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MSC软件公司;江苏金刚文化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江苏金刚文化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机械制造分公司;常州金刚数字动漫有限公司;常州金刚软件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苏05知初500号原告:MSC软件公司(MSC.SoftwareCorporation),住所地美利坚合众国加利福尼亚州新港滩麦克阿瑟大楼****。

授权代表:ShahdadZand,公司副总法律顾问及助理秘书。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志刚,上海瀚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晓莺,上海瀚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金刚文化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中,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江苏省常州市新**太湖东路****东面v>法定代表人:王鹏勃,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胜杰,男,公司员工。

被告:江苏金刚文化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机械制造分公司,住所地中华人,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江苏省常州市新**薛家镇春江中路**法定代表人:王鹏勃,总经理。

被告:常州金刚数字动漫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江苏省常州市新**薛家镇春江中路** style='LINE-HEIGHT: 25pt; TEXT-INDENT: 30pt; MARGIN: 0.5pt 0cm;FONT-FAMILY: 宋体; FONT-SIZE: 15pt;'>法定代表人:王鹏勃,总经理。

被告:常州金刚软件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江苏省常,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江苏省常州市新**薛家镇春江中路**le='LINE-HEIGHT: 25pt; TEXT-INDENT: 30pt; MARGIN: 0.5pt 0cm;FONT-FAMILY: 宋体; FONT-SIZE: 15pt;'>法定代表人:王鹏勃,总经理。

四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翟常波,北京炜衡(上海)律师事务所。

原告MSC软件公司(MSC.SoftwareCorporation)与被告江苏金刚文化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江苏金刚文化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机械制造分公司、常州金刚数字动漫有限公司、常州金刚软件科技有限公司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5日立案。

原告MSC软件公司于2019年9月1日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

本案原告因与被告达成和解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亦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对其撤诉申请,亦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MSC软件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4500元,减半收取计27250元,由原告MSC软件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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