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73民终387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广州市白云区欧琪化妆品厂,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和镇明星村北兴路**。
投资人:裴祖山,该公司总经理。
上诉人(原审被告):义乌市韩恩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义乌市江东街道后湖村后张******法定代表人:张华军,该公司经理和执行董事。
上述两上诉人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廖亚容,广东仁者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上海美臣化妆品有限公司,住所地上,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民益路**v>法定代表人:施健,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叶正青,广东中大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牛甲根,广东中大圣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广州欧琪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和镇明星村北兴路**之二法定代表人:裴祖山,该公司总经理。
上诉人广州市白云区欧琪化妆品厂、义乌市韩恩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上海美臣化妆品有限公司、原审被告广州欧琪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2019)粤0111民初3117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广州市白云区欧琪化妆品厂、义乌市韩恩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上海美臣化妆品有限公司达成和解协议,上诉人广州市白云区欧琪化妆品厂、义乌市韩恩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
本院认为,上诉人广州市白云区欧琪化妆品厂、义乌市韩恩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广州市白云区欧琪化妆品厂、义乌市韩恩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600元,减半收取计300元,由上诉人广州市白云区欧琪化妆品厂负担275元,由上诉人义乌市韩恩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负担25元。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