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京0102民初17920号原告:邓丽丽,女,1997年8月17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新田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立志,上海好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林,上海好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科创十一街********。
法定代表人:刘强东。
被告:天津玲缘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天津市红桥区津霸公路南侧平方**div>法定代表人:徐玲,总经理。
原告邓丽丽与被告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被告天津玲缘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12日立案。
原告邓丽丽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邓丽丽撤回起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