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广东省茂名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09民初92号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住所地:大韩民国首尔特别市江**德黑兰路534(大峙洞,格拉斯城大厦24层)法定代表人:郑芸虎,代表理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佘小莉,广东端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晶晶,广东端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茂名市城区惠茂百货商行,经营场所:中华人民共和国广东省茂名市文明南路**大院**首层**。
经营者:肖建珍。
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与被告茂名市城区惠茂百货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23日立案,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以其和被告茂名市城区惠茂百货商行达成和解协议,双方纠纷已解决为由,于2020年9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在本案诉讼期间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其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负担。
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已向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675元,多交部分本院予以退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