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浙0782民初3260号原告:纳爱斯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丽水市上水**。
法定代表人:何丽明。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益鹏,浙江浙杭(温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义乌市瑞钰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金华市义乌市苏溪镇同春村朗村畈****法定代表人:邱玉兰。
本院在审理原告纳爱斯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义乌市瑞钰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关于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过程中,因原、被告达成和解,原告于2021年3月24日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纳爱斯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35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纳爱斯集团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