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03民初3175号原告:广东省锦绣明天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佛山市南海区黄岐嘉洲广场后侧南海旭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商铺。
法定代表人:王天才,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乾修,广东富友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治中,广东富友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佛山市欧标托浦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佛山市南海区里水镇和顺南水路自编**之一iv>法定代表人:陈晓东,总经理。
被告:深圳市浩之杰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新安街道居佳宝建材城****iv>法定代表人:陶亚彪,总经理。
原告广东省锦绣明天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佛山市欧标托浦装饰材料有限公司、深圳市浩之杰建材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ZL201430129662.X、名称:型材(MA-1014-L01)]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26日立案。
立案前,原、被告达成和解协议。
据此,原告于2020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广东省锦绣明天建材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为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广东省锦绣明天建材有限公司撤诉。
因当事人自行和解而申请撤诉,本案免交案件受理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