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桂0103民初10866号 原告:云南白药集团健康产品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经济技术开发区经邮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00216583428N。
法定代表人:秦皖民,该公司总经理兼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侯超,上海泽玖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玉梅,上海泽玖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宁市农媛媛便利店,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青秀区麻村二街******。
经营者:黄小珍,女,1986年7月1日出生,壮族,住广西壮族自治区崇左市江州区。
原告云南白药集团健康产品有限公司与被告南宁市农媛媛便利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6日立案。
原告于2020年9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自愿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是其行使诉权的表现,其撤诉申请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云南白药集团健康产品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25元,减半收取计262.5元,由原告云南白药集团健康产品有限公司负担,余款262.5元由本院依法退回给原告云南白药集团健康产品有限公司。
审 判 长 刘明明 人民陪审员 陈 彤 人民陪审员 吴露雲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岳永福 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